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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无偿分配使用,专项用于支持吉林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由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两厅)共同管理,并定期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
第四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单列资金额度,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商务厅是吉林省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
吉林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负责建立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库,提出吉林省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项目评审,批复项目资金并网上公示;
吉林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厅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外经贸局)受两厅委托,负责本级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市、县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建立项目库,指导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对项目材料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2、根据本地区外经贸发展实际,提出年度项目计划,进行项目初审;
3、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项目申报、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业务及政策进行宣传和培训;
4、会同财政部门向两厅报送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配合省商务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审核年度项目计划;
2、拨付项目资金;
3、会同商务部门向两厅报送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会同商务部门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5、配合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七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用于促进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等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吉林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八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和用途: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引导出口商品结构调整。
1、支持高科技产品、机电产品和支柱产业深加工产品出口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改造;
2、支持有出口潜力的农产品、吉林省特色产品、中医药产品和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业的出口基地建设;
3、支持吉林省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和“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出口品牌企业发展;
4、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对其前期费用(包括: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表格等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予以适当资助,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1、境外投资;
2、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
3、对外承包工程;
4、对外设计咨询项目。
(三)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建设国际服务外包公共服务体系,鼓励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设,鼓励服务贸易重点领域扩大出口。
1、支持提供各类适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
2、支持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平台建设及服务外包承接地的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
3、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4、支持动漫产业、文化产品、软件出口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相关基地的培育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市场开拓活动。
5、其他有利于扶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的业务和活动。
(四)支持对俄、对朝边境通道建设,促进吉林省 “边疆近海省” 建设,形成大进大出的贸易格局。重点支持对俄、对朝通道建设考察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
(五)支持对外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
(六)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等,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
(七)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适当支持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信息网络建设,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资助。
(八)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
(九)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十)与外向型经济发展相关的宣传推介与合作交流活动。
(十一)其他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九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优先支持下列企业项目:
1、支持吉林省特色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中医药产品和汽车零部件产品等支柱产业出口基地项目和技术研发项目建设;
2、扶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引进优秀人才,打造吉林省服务外包企业品牌,对企业开拓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前期费用给予补助;
3、对企业创建国际品牌的前期费用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者的资格、条件及义务
   
第十条  资金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在吉林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一年以上,获得外经贸经营资格一年以上;
    (二)具有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企业必须有出口创汇业绩(包括边贸出口),为出口创汇服务或承担相应外经贸发展任务;
(五)项目申请和使用应为同一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或使用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或受资助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责任义务:
(一)项目单位应客观、详实地编制项目方案,组织或委托可行性论证,及时、完整地提供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单位应保证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不能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30日内,向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四)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随时接受两厅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地区项目库,并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及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两部批复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在吉林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项目单位、计划安排资金额度、项目完成后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向省商务厅和财政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单位如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说明原因。省商务厅和财政厅视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实行直接补助,制定统一支持的额度标准。为了防止项目小而全、资金使用分散、支持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对企业项目原则上支持额度标准最高不突破300万元,最低不少于30万元。综合考虑行业状况、企业规模、注册资本金数额、企业发展潜力、企业出口数额等指标情况,依据支持限额,加权设计出支持额度和标准。同一企业获得的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省级资金和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十六条  对批准获得支持的研发项目,先预拨全部项目资金的60%,待项目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验收合格后,再清算拨付其余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申请、评审及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申请程序:
省直企业和项目单位申请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申请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由同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初审后形成报告,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申请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后),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生产技术、实现销售、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职工人数等情况),项目介绍、实施步骤、项目总投资额、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以及效绩评估等内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等;
(三)境外项目应具备资质并提供合作协议(合同)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执照及章程(复印件)、外贸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出口业绩证明材料(产品由其他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企业,必须提供双方代理协议、代理方出具的代理证明以及由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出具的出口业绩证明等)。
(五)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单位,除提供以上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支付银行利息凭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各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以上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九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评审及拨付程序
(一)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评审项目必须为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评审专家由商务、财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程序,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布。
(二)对评审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提出资金支持意见,两厅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三)两部批复的吉林省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根据两部批复的文件,按照现行预算管理级次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申报和审批时限:
    省直企业和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将年度申请使用资金的项目上报两厅,两厅建立当年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库,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两厅致使未及时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具备项目评审资格,不得进入评审程序。每年可视情况于六月底和九月底之前,分两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拨付资金。全部资金要当年安排完毕。
 
第七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并接受两厅的监督、检查。两厅每年8月末前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上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高度重视资金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监督和检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两厅。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对没有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凡是对检查中出现问题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使用该项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商务厅会同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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